社团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 1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 2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 3 )发挥广大同学与其它高校的沟通作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受院团总支的领导。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院团总支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团总支审查同意,报学院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远东科技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八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团总支,院团总支也可以委托学生会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3 )有规范的章程;
( 4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1 )名称、活动场所;
( 2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 3 )学生社团类别;
( 4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 5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 6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 1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 2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 3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 4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总支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选举产生的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一年。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换届程序:
( 1 )学生社团换届需至少提前两周向社团部申请,经社团部批准方可进行换届。
( 2 )经批准允许换届的社团,社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经个人自荐、申请,产生新一届候选人名单,然后社团部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
( 3 )学生社团须正式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由院团总支派遣监督人员对该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 4 )学生社团换届选举须召开会员大会。根据各社团的规模、注册会员人数做出规定,换届选举现场须到三分这二以上的会员方可进行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 5 )选举结果必须在三日内及时予以公示,并递交院团总支备案。
第二十条 每届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必须满九个月,否则在最终社团负责人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予颁发任职资信证明,并收回所颁发荣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 1 ) 在校期间曾受校纪校规处分的;
( 2 )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
( 3 ) 应当承当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 4 )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院团总支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比表彰一批“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以及若干“优秀社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 1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 2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学生社团的规定和指导的;
( 3 )财务制度混乱的;
( 4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 5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总支有权将其解散:
( 1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 2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 3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 4 )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